关于印发《吉林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 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依据《吉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制度性保障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满足残疾人改善和补偿功能的需求,增强参与社会能力。
第二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是针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进行功能和环境评估、提供个性化适配、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维修维护、产品配送和租赁、咨询转介、评价回访、知识宣教等服务的定点协议服务机构。
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协议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机构。各县(市)区残联可采取政府采购或准入制等方式认定协议服务机构。
第三条 补贴对象是指具有吉林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0-6岁未持证残疾儿童应出具县级以上具有诊断资质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对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一户多残户中的残疾人和在校残疾学生应纳入重点人群,予以优先保障。
已享受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惠残辅助器具项目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残疾人,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提出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户籍地残联组织提出辅助器具需求,填写《吉林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提交村(社区)残联组织。
残疾人确实有需求,但因残疾证类别受限的,县级残联指定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应将情况及时反映到县(市)区残联协调解决。
(二)需求评估。符合初级评估类型、需求明确的,可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进行评估,在《吉林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中直接出具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残联;需求不明确的,上报至县(市)区残联转介至县级认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为转介残疾人开展综合评估,出具适配评估处方。
(三)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残疾人申请资料和补贴条件进行审核,依据评估意见和年度适配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和补贴标准,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在《吉林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说明理由,及时反馈残疾人(或监护人)。
第五条 补贴形式和标准:
(一)市残联制定《吉林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指导目录》),《补贴指导目录》明确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类别、品名、产品功能及说明、适用对象、使用年限、补贴标准、评估类型等内容,为县级制定补贴政策作参考。
(二)各县(市)区残联实行“实物补贴”方式。根据本年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编制各类别辅助器具产品采购计划,制订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和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三)上级残联集中购置的、国内外慈善组织捐赠的辅助器具,优先免费配发给有需求的重点保障人群和符合条件并有辅助器具需求的在校残疾学生,提供免费使用指导和维修维护。
(四)原则上使用年限内的同种辅助器具不得重复申请,可以申请维修维护,不能维修又迫切需要使用的可申请租赁。除多重残疾人外,不得跨适用对象范围申请辅助器具。多重残疾人每年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超过2种,其他类别残疾人每年申请辅助器具不得超过1种。
第六条 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一)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从中央、省级专项康复资金、市级和县(市)区财政用于残疾人康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每年补助资金的分配计划,由市残联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关匹配的原则,审核后下达各区、开发区。各县(市)区合理合规使用上级转移支付的专项康复资金,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争取社会慈善捐助资金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二)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中用于开展适配服务内容的资金占比不得超过20%;辅助器具产品补贴不得低于80%。
(三)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不得将享受适配补贴的辅助器具出售、出租或有偿转让,一经发现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能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机构准入条件及管理:
(一)吉林市协议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1.基本条件
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具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包括:编办部门批复成立的相关文件或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并具有符合提供相应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硬件设施、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的各类机构或组织。残联系统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除外。
2.人员配置
(1)从事适配服务的业务人员不少于2人。
(2)业务人员接受过辅助器具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3.场地要求
(1)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当适合残疾人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2)有条件的机构应当设置评估室、认知训练区、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区、功能训练区等。
4.设备要求
(1)根据服务项目的需要配置相应的设备:
肢体类适配机构:功能评估设备、假肢矫形器装配(假肢安装适配机构)及训练设备、办公、宣传、培训设备等。
助视类适配机构:功能评估设备、视力验配设备、训练设备、办公、宣传、培训设备等。
助听类适配机构:功能评估设备、听力验配设备、办公、宣传、培训设备等。
(2)具有展示基本型辅助器具产品的条件和设施。
5.业务功能
(1)吉林市协议服务机构应具备开展残疾人辅具知识宣传、辅具选配、转介服务、上门服务、适应性训练和评价回访等相关服务内容。
(2)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辅具适配服务。
(3)具备多项服务项目条件的机构可优先纳入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
(二)县(市)区残联依据《吉林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认定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范围。各县(市)区在能够满足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机构准入标准进行调整。
(三)县(市)区残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定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商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
第八条 组织与管理: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实行部门协作,市、县分级管理。
(一)民政部门负责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范和行业指导。卫健部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的专业服务和指导。
(二)市级残联会同市民政、财政和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本地补贴制度,督导所辖县(市)区规范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积极配合市民政局开展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租赁信息交换机制;负责组织市级协议服务机构准入认定工作,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培养本地辅助器具专业人才队伍;负责本地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政策宣传与推广;利用“爱耳日”、“助残日”、“残疾预防日”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知识和政策宣传,不断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三)县级残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负责落实康复服务资金到位;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与结算,为残疾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负责本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基本知识的宣教工作;负责适配服务数据录入与统计;负责选定产品供应商和认定协议服务机构,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培养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可按照《吉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 执行。
附件:1.吉林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
2.吉林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
(审批)表
附件1
吉林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
(2023年版)
序号 |
类别 |
品种名称 |
单位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 年限 |
补贴 标准 |
评估 类型 |
备注 |
1 |
个人移动类 |
手摇三轮车 |
台 |
手动三轮轮椅车,有 倒档和驻车装置,座 位有扶手,靠背可倾 斜,带坐便 |
适用上肢操控能力 好,且长距离户外移 动的下肢残疾人 |
4 |
1000 |
初级 |
含适配费 |
2 |
普通轮椅 |
台 |
手动四轮轮椅,包括 助推轮椅、手动轮 椅、带座便功能的轮 椅等(任选其一), 为固定扶手,固定式 脚踏板 |
适用于下肢残疾, 需借助轮椅长距离 移动的残疾人 |
4 |
750 |
初级 |
||
3 |
活扶手轮椅 |
台 |
扶手可掀或可拆卸, 踏板可翻、高度可 调,踏板支架可外旋 的手动轮椅 |
适用于长时间乘坐 轮椅,且需在轮椅上 进行位置转移的截 瘫、偏瘫等残疾人 |
4 |
800 |
初级 |
||
4 |
高靠背轮椅 |
台 |
配有头枕、身体固定 带、腿托等配件,靠 背可调为全躺位或 半躺位的手动轮椅 |
适用于难以在轮椅 上保持坐姿但需较 长时间依赖轮椅移 动的重度肢体残疾 人 |
6 |
1000 |
初级 |
||
5 |
儿童轮椅 |
台 |
除轮椅基本配置外, 还包括各种固定装 置及限位装置 |
需长时间借助轮椅 进行生活、活动的功 能,经评估需适配的 肢体残疾儿童 |
2 |
1500 |
初级 |
||
6 |
电动轮椅 (室内型) |
台 |
电池驱动、有单手操 控电子控制装置的 四轮轮椅 |
适用于需借助轮椅 生活、不具备使用手 动轮椅能力、经评估 有单手能够操控轮 椅控制器、无认知障 碍的重度肢体残疾 人 |
6 |
2000 |
机构 |
||
7 |
框架助行器 |
台 |
有手柄和多个支撑 脚,双手支撑可辅助 站立和行走(高度 可以调节,可折叠, 具有防滑的橡胶塞 头)。 |
适用于平衡能力和 下肢肌力减弱,上肢 功能尚可,需借助助 行器具站立的和行 走的残疾人 |
3 |
150 |
机构 |
|
序号 |
类别 |
品种名称 |
单位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 年限 |
补贴 标准 |
评估 类型 |
备注 |
8 |
个人移动类 |
轮式助行器 |
台 |
有手柄和两脚、两轮 支撑或四轮,双手支 撑可辅助站立和行 走(高度可以调节, 可折叠,具有防滑的 橡胶塞头、有制动装 置),可带休息座位 |
适用于平衡能力和 下肢肌力稍差,上肢 功能尚可,需借助助 行器具站立的和行 走的残疾人 |
3 |
200 |
初级 |
|
9 |
移乘板 |
个 |
用于放置在轮椅和 床、轮椅和坐厕之间 辅助使用者完成转 移的装置,需表面光 滑,摩擦力小、抗折 和方便取放携带 |
适用于长期乘坐轮 椅并有自主移位需 求的残疾人 |
3 |
200 |
初级 |
|
|
10 |
手杖 |
支 |
钢质或铝合金材质, 高度可调,包括单管 或四脚手杖、带座手 杖 |
适用于平衡力略差 或下肢肌力减弱,帮 助行走困难的残疾 人 |
2 |
60 |
初级 |
|
|
11 |
腋杖 |
副 |
腋下部位有一个支 撑托的助行器具,钢 质或铝合金材质,高 度可调,能帮助行走 困难的残疾人实现部分行走功能 |
适用于单腿或双腿 支撑能力较差,平衡 能力正常的残疾人 |
2 |
100 |
初级 |
|
|
12 |
肘拐 |
副 |
有前臂支撑架或环 带,钢质或铝合金材 质,高度可调,能帮 助行走困难的残疾 人实现部分行走功能 |
适用于单腿支撑能 力稍差或握力略差 的残疾人 |
2 |
100 |
初级 |
|
|
13 |
盲杖 |
支 |
帮助视力残疾人感 知周围环境,折叠式 或可伸缩,帮助视力 残疾人安全出行 |
适用于正常出行的 视力残疾人 |
2 |
100 |
初级 |
|
|
14 |
|
★多功能护 理床 |
张 |
钢制框架、带护栏、床垫和床边桌,可调节的护理床 |
适用于长期卧床无法自行起身的重度残疾人 |
5 |
1500 |
机构 |
|
15 |
护理类 |
防压疮床垫 |
张 |
具有分散局部压力 功能的床垫,包括交 替充气型和记忆海 绵垫等 |
适用于长期卧床、无 法自行翻身的重度 残疾人 |
2 |
800 |
机构 |
|
16 |
|
防压疮座垫 |
个 |
具有分散局部压力 功能的座垫,包括气 道、记忆海绵垫等材 质 |
适用于长时间保持 坐姿,或无法自行改 变体位的残疾人 |
2 |
200 |
初级 |
|
序号 |
类别 |
品种名称 |
单位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 年限 |
补贴 标准 |
评估 类型 |
备注 |
17 |
|
足部假肢 |
具 |
代偿足部缺失部分 的结构和功能 |
适用于足部截肢的 残疾人 |
3 |
3000 |
机构 |
含适配费丶适应性训练等服务费用 |
18 |
假肢和矫形器类 |
赛姆假肢 |
具 |
代偿踝部截肢者部 分结构和功能得到 改善 |
适用于施行了赛姆 截肢术和跗部截肢 术的肢体残疾人 |
3 |
3500 |
机构 |
|
19 |
小腿假肢 |
具 |
代偿小腿缺失部分 的结构和功能 |
适用于截肢平面在 膝关节间隙下80mm 至赛姆截肢的平面 截肢者 |
3 |
3500 |
机构 |
||
20 |
膝部假肢 |
具 |
代偿膝部截肢者缺 失部分的结构和功 能 |
适用于施行了膝离 断截肢术,大腿残肢 过长和小腿残肢过 短的截肢残疾人 |
3 |
5000 |
机构 |
||
21 |
大腿假肢 |
具 |
代偿大腿截肢者缺 失部分的结构和功 能 |
适用于截肢平面在 坐骨结节平面下 100mm至膝关节间 隙50mm范围内的平 面截肢残疾人 |
3 |
6500 |
机构 |
||
22 |
髋部假肢 |
具 |
代偿髋部截肢者缺 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
适用于大腿高位截 肢,髋离断截肢和半 骨盆切除的肢体残疾人 |
3 |
8000 |
机构 |
||
23 |
手部假肢 |
具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 偿功能 |
适用于手指截肢,指 导掌关节离断和掌 骨远端截肢的残疾人 |
3 |
2000 |
机构 |
||
24 |
腕离断假肢 |
具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 偿功能 |
适用于腕关节离断 或前臂残肢过长的 肢体残疾人 |
3 |
3000 |
机构 |
||
25 |
前臂假肢 |
具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 偿功能 |
适用于残肢长度为 前臂25%—80%前 臂截肢的残疾人 |
3 |
3000 |
机构 |
||
26 |
肘离断假肢 |
具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 偿功能 |
适用于肘关节离断 或上臂残肢过长的 截肢残疾人 |
3 |
6000 |
机构 |
||
27 |
|
上臂假肢 |
具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 偿功能 |
适用于上臂残肢长 度保留30%—85% 的截肢残疾人 |
3 |
5500 |
机构 |
|
28 |
|
肩部假肢 |
具 |
弥补外观缺损或代 偿功能 |
适用于肩关节离断, 上肢带解脱术及上 臂高位截肢,其残肢 长度小于上臂全长 的30%的截肢残疾 人 |
3 |
7000 |
机构 |
序号 |
类别 |
品种名称 |
单位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 年限 |
补贴 标准 |
评估 类型 |
备注 |
29 |
|
足矫形器 |
只 |
取型定制,用皮革、 塑料及金属材料制 作,用于改善足部功 能 |
适用于扁平足、高弓 足、内外翻足、糖尿 病足、足弓部扭伤受 压迫,胫骨后肌腱疼 痛及前脚底疼痛等, 经评估可适配的肢 体残疾人 |
2 |
200 |
机构 |
含适配费丶适应性训练等服务费用 |
30 |
矫形鞋 |
双 |
通过专业评估测量, 专业设备取型定制, 根据足部功能需要 选择鞋型尺码和材 料,用于足部畸形改 善足部功能 |
|
2 |
1000 |
机构 |
||
31 |
腕手矫形器 |
具 |
取型定制,用皮革、 塑料及金属材料制 作,用于改善腕部功 能 |
适用于手部畸形、掌 指关节不能主动伸 展、垂腕等残疾人 |
2 |
800 |
机构 |
||
32 |
脊柱矫形器 |
具 |
起到控制或矫正脊 柱侧弯,起支撑、固 定、减荷、保护、矫正 作用 |
适用于脊柱损伤或 变形的残疾人 |
2 |
1000 |
机构 |
||
33 |
踝足矫形器 |
具 |
取型定制,固定或限 制踝关节活动,起到 稳定和保护踝关节 作用 |
适用于伤病导致的 足下垂、内外翻足、 踝关节无法控制等 残疾人 |
2 |
600 |
机构 |
||
34 |
膝踝足矫形 器 |
具 |
取型定制,起到固定 或限制膝关节、踝关 节活动,腿部支撑、 矫正畸形等功能 |
适用于膝内翻、膝外 翻、膝过伸、屈膝肌 无力、膝韧带损伤、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等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经评估需要适配的残疾人 |
2 |
1500 |
机构 |
||
35 |
膝部矫形器 |
具 |
固定膝部关节和辅 助支撑 |
|
2 |
1000 |
机构 |
||
36 |
|
盲文写字板 和笔 |
套 |
4行×28方,盲人 书写工具 |
适用于视力残疾人 |
3 |
100 |
初级 |
|
37 |
沟通和信息类 |
电脑读屏软 件 |
件 |
具有电脑读屏语音 播报功能,运用声音 将电脑屏幕上的文 字信息传送给用户, 或者使用盲文将文 字传输显示设备中 |
适用于经评估适配 有电脑使用需求的 视力、老年残疾人 |
2 |
500 |
机构 |
|
|
|
|
序号 |
类别 |
品种名称 |
单位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 年限 |
补贴 标准 |
评估 类型 |
备注 |
38 |
沟通和信息类 |
手机读屏软 件 |
件 |
具有手机读屏语音 播报功能,运用声音 将文字信息和提示 音传送给用户 |
适用于经评估适配 有电脑使用需求的 视力残疾人 |
2 |
300 |
机构 |
.. |
39 |
听书机 |
台 |
帮助视力残疾人学 习、接收信息 |
适用于盲人及低视 力残疾人 |
4 |
200 |
机构 |
|
|
40 |
手持式电子 助视器 |
件 |
便携式电子放大设 备,放大倍数可调, 可提供多种显示模式 |
适用于有残余视力 的视力残疾人 |
3 |
600 |
机构 |
|
|
41 |
中远距离眼 镜式助视器 |
件 |
焦距独立可调,最大 可放大约2倍 |
适用于视力残疾人 (中远距离) |
3 |
200 |
机构 |
|
|
42 |
低视力专用 滤光镜 |
件 |
镜片可有效过滤波长范围在400-500nm之间的光波90%以上;镜片规格可选 |
适用于视力残疾人 |
3 |
150 |
机构 |
|
|
43 |
盲人手表 |
件 |
语音报时或触摸式机械手术(任选其一) |
适用于视力残疾人 (计时) |
3 |
100 |
初级 |
|
|
44 |
光学放大镜 |
件 |
近用光学助视器。 非球面设计,含多种 倍数,可配有照明光 源。包括手持式、立 式、镇纸式、胸挂式 等(选其一),满足 近距离视觉需求 |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 人(近用) |
3 |
100 |
初级 |
|
|
45 |
(单筒)望远 镜 |
个 |
远用光学助视器,焦距可调。手持单筒式,主要用于看户外标识、公交站牌、红绿灯等看远需求 |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 人(远用) |
3 |
100 |
机构 |
|
|
46 |
眼镜式助视 器 |
付 |
近用光学助视器,凹 凸透镜、散光镜片、 棱镜、双光镜等不同 镜片和镜架组成 |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 人 |
3 |
150 |
机构 |
|
|
47 |
|
耳背 式助听器 |
台 |
使用数字信号处理 技术的助听装置。各 通道可独立调节增 益。功率涵盖中功率、 大功率、特大功率耳 背或定制式助听器 |
适用于有残余听力 的听力残疾人 |
4 |
2000 |
机构 |
|
序号 |
类别 |
品种名称 |
单位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 年限 |
补贴 标准 |
评估- 类型 |
备注 |
48 |
|
盒式助听器 |
台 |
又称体配式或口袋 式助听器,操作方 便,不易产生声反 馈。使用5号、7号 电池,或可充电电池 |
适用于有残余听力 的听力残疾人 |
4 |
300 |
初级 |
|
49 |
家庭生活和个人自理类 |
体位垫/可 调靠架 |
个 |
用于卧位功能、关节 活动度、肌肉松弛等 训练的器具 |
适用于无法独立保 持适宜体位姿势的 残疾人 |
3 |
180 |
初级 |
|
50 |
座便椅 |
个 |
带便桶,有靠背,可 折叠的框架式椅 |
适用于有移位困难, 可保持坐姿的肢体 残疾人 |
3 |
260 |
初级 |
|
|
51 |
马桶增高器 /如厕助起 器等 |
个 |
可以长高马桶的高 度/折叠、移动式助 起装置,辅助起坐及 保持坐位平衡 |
适用于如厕起身困 难,可保持坐姿的肢 体残疾人 |
5 |
200 |
初级 |
|
|
52 |
床边桌 |
张 |
配合护理床使用的 床边桌,使卧床患者 在床上完成用餐等 活动 |
适用于长期卧床,配 合护理床使用的重 度肢体残疾人 |
5 |
300 |
初级 |
|
|
53 |
儿童坐姿椅 |
台 |
矫正和保持稳定坐 姿的座位和附件,预 防畸形。倾斜角度 可调节,脚踏板高度 可以调节 |
适用于姿势异常,经 评估需适配的肢体 残疾儿童 |
3 |
1000 |
机构 |
|
|
54 |
取物器 |
个 |
便于拿取较远处物 品的产品 |
适用于移动或起身 困难的残疾人 |
3 |
80 |
初级 |
|
|
55 |
穿脱衣服 辅助器具 |
件 |
穿衣(鞋、袜)、系扣 的辅助器具 |
适用于上肢、下肢、 躯干等活动受限,独 立穿衣、系扣困难的 残疾人 |
2 |
50 |
初级 |
每人每年最多补贴2件 |
|
56 |
进食辅助器具 |
件 |
辅助残疾人进食类辅具(防洒碗盘、助食用叉、勺、筷、杯、防滑垫等) |
适用于手功能障碍 及进食障碍的残疾 人 |
2 |
50 |
初级 |
||
57 |
安全类 |
防溢报警器 |
台 |
可将产品挂在杯沿, 当液面达到杯沿后, 产品即响铃报警,提 醒使用者停止添加 |
适用于视力残疾人 |
5 |
50 |
初级 |
|
58 |
闪光震动警 示器 |
个 |
闪光装置的门铃,电 话来电闪光震动提 醒工具,起到提示作 用 |
适用于视力残疾人、 听力残疾人 |
3 |
100 |
初级 |
|
序号 |
类别 |
品种名称 |
单位 |
产品功能及说明 |
适用对象 |
使用 年限 |
补贴 标准 |
评估 类型 |
备注 |
59 |
|
随身定位器 |
个 |
通过卫星定位系统, 可以防走失的手环、 腕表、挂件 |
适用于无独立外出 能力的残疾人 |
3 |
300 |
初级 |
|
说明:
1.该指导目录中未及的残疾儿童辅助器具和补助标准,按照吉残联发〔2021〕18号文件中《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2021版)》执行;
2.“使用年限”、“补贴标准”为指导性意见,各地可结合本地残疾人需求,以此为参考制定本地补贴标准;
3.“评估类型”:对于评估类型为“初级”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应由县级残联指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的人员评估确定,县级残联应指定小组负责人,配备辅助器具评估系统的可通过系统进行评估确定;对于评估类型为“机构”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处方。
4.“备注”中“含适配费”、“含适配费、适应性训练等服务费用”的,是指在补贴标准中已含配送、安装、训练等相应服务费用,在采购配置中确定相关参数。
附件2
吉林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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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类别 |
视力□听力□肢体□智力□ (多重可多选) |
残疾 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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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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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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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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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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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愿望 |
□方便出行、参与社会活动□补偿听力损失功能□补偿视力损失功能□补偿缺失上下肢 □增强就学能力□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方便护理□增强自理能力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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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适配 辅助器具 情况 |
类别 |
□实物配发类 □实物补贴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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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名称 |
数量(件) |
申请(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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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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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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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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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申请人类别:□0-6岁残疾儿童□困难残疾人□一户多残□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高等院校在校生□一般残疾人 初审情况:□材料齐全□符合服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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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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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配评估 意见 |
评估结果: 适应性训练建议: 评估人: 评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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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残联审 核转介意见 |
经办人意见: 签字: 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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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 适配服务 清单 |
辅助器具名称 |
数量 (件) |
补贴价格 (元) |
供给 方式 |
使用 年限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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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配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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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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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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