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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选)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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