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2010年度申报社保补贴有那些规定
2015-01-16 07:11 来源:
吉林市2010年度申报社保补贴有那些规定
2010年关于申报社保补贴出台了相关政策及规定,为便于广大残疾人朋友依据这些政策及规定处理社保等相关事宜,下面就办理社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给予解答。
一、社保补贴要看清哪些政策?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的要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未满4年的,可按原标准原程序继续申报(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暂不申报),其标准为:即到2010年达到4050人员(女1970年以前出生,男1960年以前出生)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其他人员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
持有《吉林省就业事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申报2010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按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人员。从2010年起,即时达到“4555人员”(女1965年以前出生,男1955年以前出生)灵活就业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至退休。
二、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哪些人?
据了解,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从去年10月17日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且未连续申报满4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持有《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原程序继续予以申报。
未申领过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到社区申请办理《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社区逐级申报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后,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申报,由社区填写《吉林市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并报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区就业服务局审核签章后,报市就业报务局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复核后,由社区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存至及本人。
四、申报社保补贴时应带这些证件?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携带《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经市就业服务部门认定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身份证明或《失业职工手册》《灵活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携带《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灵活就业协议》、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