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有哪些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我国政府从解放初期开始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各类福利企业发展到3万个,共有62万名残疾人在其中就业。

    盲人按摩机构是为发挥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的特点,以解决盲人就业为目的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其他福利性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以外的,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如工疗机构、托养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职业康复与就业相结合单位等。只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均应认定为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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